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的军事化管理工作机制,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坚毅的意志、严格的纪律、牢固的团队精神,根据学院《学生军事化管理工作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军事化管理仿效部队管理模式进行,比常规学生管理要求更严格,内容更规范,标准更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实行军事化管理,要学习部队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处、作训科、学生会的管理作用,建立严格管理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本细则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生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学生,将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军事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军管办”),在院务委员会的领导和预备役教导队的指导下,规划、协调学院的军事化管理工作;学院成立作训科,归学生处直接领导,负责学院军事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军管办将全体学生编为一个总队,并按照学生层次分为两个支队,每个支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为若干个大队,每个大队下分为若干个中队,每个中队下分为若干个区队,每个区队下分为若干个班。

第八条 各支队设支队长1人,由学生处副处长兼任,既是该支队的军事主官,也是该支队的政治主官,全面负责该支队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大队设大队长1人、指导员1人。各大队长由作训科长兼任,是各大队的军事主官,负责各大队学生的操练、纪律和风气工作;指导员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辅导员担任(相当于年级长、段长),是该大队的政治主官,负责该大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条 每1—3个中队,配备作训教官1人、辅导员1人,在大队长、指导员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作训教官是该中队的军事主官,负责该中队学生的操练、纪律和风气工作;辅导员是该中队的政治主官,负责该中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 各中队成立“中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队委”),在作训教官和辅导员的领导下,开展本中队的军事化管理工作。中队委设中队长、团支部书记、副中队长、团支部副书记和学习、组织、纪律、宣传、文娱、体育、心理、生活委员各1人,协助作训教官、辅导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中队下设若干区队。每区队由1—3个班组成,设区队长、副区队长各1人,在作训教官、辅导员、中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中队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区队下设若干班。每班以寝室为单位,由6—7人组成,设班长、副班长各1人,在作训教官、辅导员、中队长、团支部书记、中队委员和区队长、副区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会是各中队军事化管理工作的考评机构,不同的考核项目由相应的学生会机构负责。

 

第三章 军训

第十五条 军训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不畏艰辛、严谨求实的作风,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培养职业技能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组织新生进行30天的集中军训。军训结束后,利用早课、下午下课等时机进行队列、体能等科目的训练,各大队、中队定期组织会操,进行检查、评比,确保训练质量。

第十七条 军训内容包括队列、军体拳、体能训练,国防知识、军事思想、军兵种常识、消防知识、条令条例教育等。

第十八条 军训考核:军训结束后,学生进行军训总结,学院对受训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参照部队的生活作息方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学生一日生活制度,由大队长与指导员负责严格督促执行,以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

第二十条 起床

(一)每天早上6:20,作训科长带领全体作训教官到寝室楼前集合,并站到各自中队的指定集合位置。

(二)起床号响后(6:20),全体学生应立即起床,并按规定着装,准备参加早课。

(三)班长、区队长、中队长负责检查、督促属员按时起床。对于不能按时起床的,中队长负责向作训教官报告。

(四)学生因病不能起床,应持医院(医务室)相关证明向作训教官和辅导员请假,经军政主官联合同意后,方能休息,并到中队长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早课

(一)星期一全体学生打扫卫生,星期二和星期四进行队列训练,星期三和星期五出体育操(跑步)。星期六、星期日可推迟至7:00起床并自由活动,但必须起床并整理内务。队列训练、体育操均以学生中队为单位,到制定的地点组织实施。

(二)听到集合哨声后,全体学生(除担任公差、勤务和休假、伤病员外)应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由学生值班员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并进行层层报告,即:区队长向中队长报告,中队长向作训教官报告,作训教官向大队长报告。报告词:“报告!××队应到学生×名,实到学生×人,请假×人,旷课×人!报告完毕,请指示!”

第二十二条 洗漱与内务整理

早课结束后,学生进行洗漱与整理内务,并清扫室内、外卫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一)内务要整齐清洁,统一有序;在整理内务时,应打扫环境卫生(各中队的卫生责任区)。

(二)洗漱应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要节约用水,遵循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洗漱物品应保持清洁卫生,用后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早查

(一)早查分为自查和检查两种。自查由各班长、区队长和中队长负责,检查由作训科、学生会负责。

(二)自查在洗漱和整理内务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检查在每天的8:00—9:00,并于9:00公布检查结果。

(三)早查内容包括着装、仪容、环境卫生、内务整理等项目,通常以中队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就餐(早、午、晚饭)

(一)放学后,学生以区队为单位,列队赴餐厅就餐,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学生会生活部负责检查和维持秩序。

(二)就餐时要遵守食堂规则,保持肃静,讲究卫生,文明就餐,提倡节约。

(三)就餐时要遵守餐厅规定和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喧哗、追打、乱敲碗筷;买饭时应自觉排队,不得拥挤插队。

(四)餐具用完后洗漱干净,按指定位置放好,禁止乱泼水,乱倒污物,剩饭菜要倒入指定的容器中。

(五)学生一律于餐厅内就餐,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

(六)要尊重炊事人员,有意见者要按组织程序提出,不得与炊事人员争吵或打架。

(七)学生处执勤人员和执勤教官负责对餐厅进行秩序纠察,出现突发事件予以紧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上课

(一)上课前,学生以区队为单位,列队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各中队学生值班员(以下简称“值班员”)负责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教育用具,做好学习、训练的准备工作。

(二)授课前,各中队值班员发出“起立”口令,全体学生起立,向教师问好;问好后,值班员向教师报告。报告词:“报告!×中队应到学生×名,实到学生×人,请假×人,旷课×人!报告完毕,请指示!”教师指示“坐下”后,全体学生落座。

(三)授课时,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精神振奋,讲究礼貌。提问时要举手报告,回答问题要起立,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迟到进门(入场)应喊报告。

(四)中队纪律委员负责对迟到、早退和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记录,纪律考评结果每周汇总后交辅导员签字,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下课时,各中队值班员发出“起立”口令,全体学生起立,向教师道别;道别后,根据教师致意,值班员发出“解散”口令,正式下课。

第二十六条 课间操

(一)每天10:00,课间操集合号吹响后,全体学生以中队为单位,到指定地点集合。集合完毕后,进行报数。各中队体育委员负责清点人数,记录出勤情况。

(二)各中队体育委员列队于本中队排头,清点人数完毕后迅速就位,并向大队长大声报告。报告词:“报告!×中队集合完毕,请指示!”大队长指示:“准备做操!”

(三)全体学生集合完毕后,大队长示意开始做操,学生会相关人员播放音乐,学生跟随音乐节拍进行做操。

(四)学生做操期间,各中队作训教官、辅导员负责维持秩序,指导学生规范各个动作;学生会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出操人数、出操纪律和出操效果。

(五)做操完毕后,大队长下达“带回”口令,各中队由作训教官带至中华楼前广场上,再行解散。

(六)每天11:30之前,作训科根据学生会检查记录,公布课间操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午休

(一)午休时间一般由学生自行支配,主要用于卧床睡眠休息,也可以到计算机中心上机、到图书馆借书、到教室自习、到操场自由活动,但不得聚众打牌、闲聊或影响其他人休息。

(二)午休后,学生迅速整理内务,做好下午上课准备。学生以区队为单位,列队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

第二十八条 课外活动

(一)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社团和中队委负责组织课外活动,学院对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佳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二)学院统一的课外活动,一般定在每周二至周五的16:20—17:00;其它形式的课外活动,时间由组织者另定,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外出

(一)周一至周五,全天禁止外出。除外出看病外,以其它事由请假外出,一般不予批准。周六、周日,学生可于8:00之后外出,但必须在20:00之前返校。

(二)周一至周五,学生确需外出的,应事先请假(填写请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与学生各持一份)并经军政主官层层审批后,方可外出。审批权限为:请假1天以下,由作训教官与辅导员联合审批;1—3天,经作训教官与辅导员联合同意后,报由大队长与指导员联合审批;3—7天,经作训教官与辅导员联合同意、大队长与指导员联合同意后,报支队长审批;7—15天,经作训教官与辅导员联合同意、大队长与指导员联合同意、支队长同意后,报学生处长审批;15—30天,经作训教官与辅导员联合同意、大队长与指导员联合同意、支队长同意、学生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30天以上的,直接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周六、周日,学生拟外出的,应事先到辅导员处备案,填写备案单(一式二份,辅导员与学生各持一份)。

(四)学生出入校门时,须持学生证和请假条或备案单,并在门卫登记相关信息。出入校门时,学生要自动列队。

(五)学生外出时一律着便装,在外活动期间要严格注意自己的安全和言行举止,由此引起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学生外出返校后,应立即到请假审批人、备案办理人处报到;凡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的,一个月之内不再安排外出机会。

(七)因事、因病请假、备案外出,当夜不能返校的学生,在请假、备案后,还需到中队委登记,以便查寝。凡不登记的,一个月之内不再安排外出机会。

(八)日常生活中,各级军政主官和学生干部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以不正当理由要求外出的学生要坚决制止,对外出的学生强调返回时间和外出注意事项。

(九)严格门卫管理,卫兵、保安负责严格查验学生的外出手续。大队长、指导员、作训教官、辅导员与学生会,应协助保安严防学生翻墙外出、冲岗外出和不请假外出。如发生上述问题,应予以紧急处置。

第三十条 晚课

(一)学生于每晚19:00—20:50进行晚课,由辅导员、中队长、团支部书记、纪律委员、值班员负责维持秩序。学生会负责统计各中队人数、纪律、风气、秩序等。

(二)晚课结束前20分钟,各中队进行讲评,讲评人由辅导员、中队委和值班员轮流担任。讲评内容包括:一日情况小结、违纪现象通报、评比结果通报、表彰优秀先进和好人好事、传达上级指示与精神、安排翌日工作或其它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晚查

(一)晚自习后至熄灯前为晚间自由活动时间,学生应抓紧时间进行洗漱及就寝前的准备。

(二)周一至周日,每天21:45进行晚查,学生须在21:00前回到宿舍。晚查以自查和检查的形式进行。

(三)自查时,学生以班为单位,将就寝情况上报至区队,区队长或副区队长做好记录,于翌日晚课讲评前报给当天的讲评人和辅导员;检查时,作训教官带领学生会到男生宿舍楼巡视。其中,女生宿舍楼由生活老师和学生会中的女生进行巡视。

(四)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校住宿的,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支队长批准后方可离校住宿。

第三十二条 就寝

(一)每天21:50,就寝号响后,全体学生立即做好就寝准备,各中队的中队委和区队、班的负责人、值班员负责督促。

(二)每天22:00,熄灯号响后,各宿舍立即熄灯,学生不得走动、讲话、听广播、洗漱、照手电、划火柴、点蜡烛等。

(三)周五、周六、周日的熄灯时间可推迟一个小时。

(四)学生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也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五)作训教官带领学生会检查学生就寝后熄灯情况,并于翌日9:00前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章 校园礼仪

第三十三条 学生之间通常称姓名,或称职务,或姓名加职务。学生之间或学生与外部人员之间谈吐要文明,不得讲脏话,不得叫绰号等不文明称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听到领导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回答领导和老师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学生遇见领导和老师时,应当敬礼,领导和老师应当还礼。在正规会议场合,学生干部下级见上级应当敬礼,上级应当还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进入领导、老师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或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同学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 在宿舍内,领导和老师来巡视时,应当自行起立。作训教官、辅导员、学生干部点名时,被点名学生应立即答“到”,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纠察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执行领导、上级的指令后,向领导或上级汇报时,要主动敬礼。

第三十九条 升国旗时,列队学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人员行举手礼。

第六章 仪容仪表

第四十条 在校期间,学生以中队为单位,各中队必须统一着常服、迷彩服或作训服(周六、周日除外)。

(一)学生可佩带学院统一颁布的纪念章、校徽,不得佩带其它徽章,也不得佩带戒指、耳环、手镯等物。

(二)学生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领口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须扎于裤内;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三)不得将军服与便服混穿,不得在校服外罩便服,不得穿色泽艳丽、外形臃肿的羽绒服。

(四)学生不得穿背心、短裤、吊带儿、超短裙、拖鞋或赤脚、赤脚穿鞋进入校园、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办公楼、餐厅及其它公共场所。

(五)校阅、升旗仪式、队列汇演或重要活动、集会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六)学生外出时必须穿便服,但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因季节变换而换装时,由学生处发布通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头发要整洁,要及时清洗。男性一律不准留长发、大鬓角、胡须,女性一律不得长发披肩、烫发、染发、绑辫(不戴军帽时可扎马尾辫)。

第四十二条 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物,不得有色眼镜(工作需要和眼疾初外)。

第四十三条 学生走路时,必须精神饱满,昂首挺胸,步履坚定,姿态端正;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说话时,必须简洁明快,抑扬顿挫,用语文明,讲普通话;不得说脏话、骂人、带口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集会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作训教官、辅导员、中队委负责维护会场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不得猥集街头,不得嬉笑打闹,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时,应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饮酒、抽烟、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戏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趣味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刊物,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公共场所,要讲究卫生和主动排队,不得拥挤、插队、起哄、喧哗、脚踩凳子等。

 

第七章 日常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会议

(一)每周常会

1. 学生处每周常会:每周一8:30召开,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学生处长、支队长、大队长、教导员参加,主要分析各支队、大队学生学习、训练、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总结讲评本周工作,布置下周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

2. 各大队每周常会:每周一14:30召开,教导员、作训教官、辅导员参加,学生处长、支队长轮流出席,主要分析各中队学生学习、训练、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总结讲评本周工作,布置下周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

3. 各中队每周常会:作训教官、辅导员于每周一的16:20、19:00、20:00分别在不同中队召开每周常会,全体学生参加,主要分析本中队学生学习、训练、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总结讲评本周工作,布置下周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

4. 各级每周常会都要做好会议纪要,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基本内容、决议、规划等。其中,中队会议纪要由团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负责起草。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各级会议次数。

(二)学生干部会议

1. 中队委联席会议:各大队每月召开一次中队委联席会议,由教导员主持,大队长、作训教官、辅导员参加,主要分析各中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布置新的任务等。

2. 区队长、班长联席会议:由教导员主持,大队长、作训教官、辅导员参加,主要分析寝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布置新的任务等。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一)床上设置。自下而上,按照垫子、褥子、床单、凉席(夏季)、被子的顺序设置,铺下严禁放其它物品。

(二)铺面设置。自下而上,按照被子、外衣(冬季)的顺序放置,枕头放在被子内侧。被子按照横三竖四的标准折叠整齐,放在床铺里头中央,折扣向外;外衣正面向外,采取衣袖外露的叠法,毛领叠于大衣内,长、宽与被子等同,置于被子上。

(三)床下放置。鞋子摆放在床下鞋架右侧,鞋尖朝里,鞋跟朝外,摆放整齐,每人放置不超过5双鞋。

(四)其他物品位置:

1. 刊物按版面大小对折,叠放整齐,放在桌面上;

2. 课程表张贴于门后中央(距门上沿30厘米处);

3. 暖水瓶放在窗台下正中央;

4. 桌子放在两张床之间;

5. 桌面上可放置喝水杯(杯把方向一致)等;

6. 墨水瓶、浆糊瓶、洗衣粉、肥皂要整齐放在桌屉内;

7. 脸盆要放在床下鞋架左侧,脸盆内由左至右(面向脸盆)为香皂盒、牙缸;

8. 牙膏在左,头朝上,牙刷在右,毛头朝下,放置于牙缸内;

9. 毛巾双折置于脸盆沿上(或挂在制定地方);

10. 扫帚、簸箕、痰盂、墩布放在阳台或适当位置;

11. 衣物晾晒在窗外晾衣架上。

第六十条 请示报告

(一)凡各级学生干部无权处理或不明确的问题,都必须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二)请示报告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指示,要及时登记。

(三)确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来不及请示报告,应根据上级意图和实际情况边处理边报告。

(四)对上级的指示、计划、规定等,执行确有困难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五)凡学生以中队为单位参加集会活动时,应同时向作训教官和辅导员报告。

(六)凡发生人员伤亡、失火、被盗、无故误课、停课及严重违法乱纪等事故、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

(七)向上级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不请示或反映情况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巡视纠察

(一)辅导员每天应定时巡视纠察本中队学生的上课、活动与就寝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巡查每天至少3次,巡察情况记录在《中队日常管理巡察记录表》。

(二)大队长负责带领作训教官、学生会巡视纠察校风、学风建设情况,每天至少6次,重点检查学生起床、上课出勤、宿舍内务、校区秩序、卫生和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巡察情况记录在《中队风纪巡察记录表》。

(三)巡察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中队、文明寝室、先进个人和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外来人员接待

(一)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学习、训练、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领导批准。

(三)学生在校期间,应劝说亲属不要为小事随意来校;学生亲属来校,辅导员应当安排学生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学生在校学习、训练、生活的情况。

(四)学生亲属来校一般不得留校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时,须经学生处长、后勤处长批准。

 

第八章 执勤值日

第六十三条 学生处每天安排一名干事和3名辅导员执勤;作训科每天早课、晚查前必须全体出勤;各中队每天安排1人为学生值日员,协助作训教官、辅导员、中队委开展工作。

(一)执勤人员职责:

1. 督促、检查各中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

2. 维护学生学习、训练、生活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组织纠正和处理。

3. 落实晚查制度,每天与作训教官、学生会同步进行。

4. 完成学生处、支队长、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 负责学生处办公室的值班。

6. 检查各教室的落锁、关窗情况。

(二)学生值日员职责:

1. 看管教室、场地和宿舍的设施、设备。

2. 督促相关人员清扫教室、寝室和室外卫生。

3. 检查学生仪容仪表。

4. 向任课教师进行报告学生上课情况。

5. 讲评当天“金口才讲坛”学生演讲情况。

6. 统计当天学生请假名单。

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章 升旗仪式

第六十四条 升旗仪式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升旗时间:每周一8:00。

(二)升旗前十分钟(7:50),仪仗队做好升旗准备。

(三)升旗前五分钟(7:55),全体人员到达指定位置。

(四)全体人员整队完毕后,仪仗队长向大队长报告。报告词:“报告!升旗仪式准备完毕,请指示!”大队长指示:“出旗!”仪仗队长回答:“是!”并执行命令。

(五)升旗前一分钟(7:59),仪仗队员在旗杆下就位。

(六)准时升旗(8:00)。升旗时,学生会播放国歌,升旗手甩旗,大队长发布口令:“敬礼!”全体人员向国旗敬礼或行注目礼。具体参见本细则第三十九条。

(七)国旗升到旗杆顶端后,大队长发布口令:“礼毕!”全体人员礼毕,仪仗队整队后跑步离开场地。

(八)学生和当值教师依次进行国旗下的讲话、每周三语。结束后,各中队依次带回教室。

 

第六十五条 学生处主动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学生会生活部负责检查各中队卫生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学习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各级领导和干部的监督指导。每个学生要做到:

(一)饭前便后洗手;

(二)饮食清洁,不暴饮暴食;

(三)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晒衣服被褥;

(四)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五)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六)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七)每日清扫教室、寝室,每周进行大扫除。

第六十七条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第六十八条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孽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备,做好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会生活部定期检查生活饮水用水的水源、水质。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七十条 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七十一条 卫生检查每天公布依次,检查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中队、文明寝室、先进个人和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8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军事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军事化管理考评工作,根据学院《军事化管理工作方案》和《军事化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项目及标准

(一)课堂、会场

1. 无故旷课1节或不参加集会,每节每次扣5分。

2. 上课或集会迟到、早退者,每次扣2分。

3. 上课看课外读物,随意讲话,走动,吃零食、喝水,上课睡觉等与本科无关之行为,每次扣2分。

3. 在教学区和校园内打闹、大声喧哗者、吸烟、吃零食等情况,每次扣2分。

4. 在课堂上起哄、擅自离开教室、接手机电话、玩游戏机、听随身听等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每次扣10分。

(二)队列

1. 集合哨(号)响后,在点名时间内未入列的,视为迟到,每次扣2分。

2. 无故不参加整队者,每次扣3分。

3. 在队列中讲话、嬉闹着,每次扣2分。

4. 在队列中袖手、背手、插手、勾肩搭背、吃零食等行为,每次扣2分。

5. 队伍集合点名后擅自离队者,每次扣3分。

6. 就餐前不列队者或不按规定就餐者,每次扣2分。

7. 在队列中不服从指挥者,每次扣10分。

(三)举止与风纪

1. 违反着装规定者,每次扣2分。

2. 着军服时,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装饰品,男生长发(胡须)、光头、染发、女生浓妆等现象,每次扣2分。

3. 凡在宿舍楼外,穿背心、吊带儿、超短裙、拖鞋、赤脚、赤背等现象,每次扣2分。

4. 就餐前,挎包、雨伞等物品未放置指定位置或就餐完毕未将餐具送到回收处者,每次扣2分。

5. 男女交往举止不文雅,有勾肩搭背、拥抱亲吻等行为者,每次扣10分。

四)宿舍

1. 熄灯后不按规定休息的,每次扣2分。

2. 未经允许互窜男女寝室者,每次扣5分。

3. 熄灯后,未归宿舍就寝者,每次扣5分。

4. 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5分。

5. 在宿舍内点蜡烛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等禁用电器者,每次扣5分。

(五)内务卫生和其他

1. 学生个人违反宿舍卫生评比要求者,每次扣2分。

2. 整个宿舍违反宿舍卫生评比要求者,每次每人扣2分。

(六)有其它违纪现象,参照上述标准扣分。

二、具体考核

(一)学生会每天公布检查结果,周末负责汇总一次,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二)考核由学生处负责,由大队长、指导员、作训教官、辅导员、宿管科、学生会等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三)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按扣分标准的2至5倍予以扣分。

1. 查处违纪时,学生据报或不报真实姓名、所属中队;

2. 检查人员指出其错误行为后,拒绝不改正者;

3. 辱骂或讽刺、挖苦检查人员者;

(四)学生如对检查、考核有异议,可口头或书面向学生处和考核小组提出,学生处和考核小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并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