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维护正常军事化管理、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贯彻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根据学生违反校纪的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按情节轻重可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以下同)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刑徒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宣告缓解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  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盗、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价值在1~2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总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总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科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本条款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违章用电和学校禁用器具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毕业生派遣、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缓发毕业证直至问题处理结束;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则与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家庭联系进行处理;

(5)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学校禁用器具者,除没收电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宿舍、教室里,因点燃蜡烛、焚烧物品、私拉电线及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灾者,造成的人生安全事故,均有学生本人承担责任,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私自外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自外宿期间,除正常缴纳住宿费外,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酒后加重处分)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医药费用和必需的营养费用,而且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6)参与打群架者,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旷课(包括出操及军事训练课)的处分规定:

(1)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假日除外),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事假6次算一次旷课。

(2)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9学时,予以通报批评;

(3)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0~15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6~2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在21~3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在31~5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累计旷课在50学时以上,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8)因旷课而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擅自缺考者:

(1)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和协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二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缺考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缺考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生交往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教学区、宿舍区大声喧哗或大声播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工作、休息和生活,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观看、复制、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书画、音像视频等其它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未请假私自外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翻墙外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生食堂、教室、宿舍、饮酒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利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等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教师、工作人员或领导进行顶撞、威胁、无理取闹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或两级处分:

(1)对检举者、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2)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受过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及奖助学金评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学生申诉

学生对于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报批程序:

(1)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由辅导员在事发后尽快完成调查工作(最长不超过一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有关材料及学生本人书面检查,报到学生处;

(2)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决定,学生处签发并备案。

(3)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提供材料给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善后工作:

(1)处分决定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辅导员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内有立功表现者,经批准可缩短察看期;察看期满,学校应根据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3)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主管部门解除其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4)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同学,可以在学期结束时向辅导员提出撤销处分申请,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签字同意,同意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经过研究决定是否撤销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